定了!再见,竣工结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3 14:52:12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截至目前,经过度川管理研究部最新汇总全国已有21省、市、自治区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


1、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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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js/gczj/202108/d448133a906b485d80bcf90a81a385ce.shtml


2、陕西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1/4/112425.shtml


3、吉林

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原文链接:
   

http://jst.jl.gov.cn/gczj/wjxx/202103/t20210316_7968693.html



4、江苏

                                  

2021年3月5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制定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意见”。


5、青海

 

2021年1月28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1年青海省建筑业工作要点》,提出“加强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调研工作,研究建立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机制,推行在施工过程中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着力解决工程结算难题”。



6、黑龙江


原文链接:


https://www.hlj.gov.cn/n200/2021/0111/c668-11013531.html


7、山东


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 竣工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行二次审计。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过程结算。

  • 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明确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 强调建设单位资金责任和担保责任,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合约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变更调整的工作量。

原文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0/9/25/art_102884_9818441.html



8、湖北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湖北“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


原文链接:
http://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qtzdgknr/jcygk/jgfk/202010/t20201026_2975841.shtml